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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試入學比率


本區各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及完全中學國中部,其直升名額納入免試入學名額之比率為:國立及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高於校內國中部應屆畢業生人數之35%,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高於50%;私立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中部、國小部之學生,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以直升方式進入該校高中部就讀;該校直升人數比率,並從本項核定比率中扣減。

 

比序作業與運作模式

  • 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其辦理方式如下:
  1. 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登記人數,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全額錄取。
  2. 當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應依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之比序項目全數採計積分,並依下列順次進行比序:

第一順次:依學生之「總積分」進行比序。

第二順次:第一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志願序」積分,進行比序。

第三順次:第二順次比序同分,則依「經濟弱勢」積分,進行比序。

第四順次:第三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就近入學」積分,進行比序。

第五順次:第四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出缺席紀錄」積分,進行比序。

第六順次:第五順次比序同分,則依「無記過紀錄」積分,進行比序。

第七順次:第六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均衡學習」積分,進行比序。

第八順次:第七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偏遠小校」積分,進行比序。

第九順次:第八順次比序同分,則依「獎勵紀錄」積分,進行比序。

第十順次:第九順次比序同分,則依「競賽成績」積分,進行比序。

第十一順次:第十順次比序同分,則依「體適能」積分,進行比序。

第十二順次:第十一順次比序同分,則依「教育會考」積分,進行比序。

第十三順次:第十二順次比序同分,則依教育會考三等級四標示之不分科總數量(含寫作測驗),依序(A++、A+、A、B++、B+、B、C)進行比序,其比序方式為不分科目,以三等級四標示之較優數量進行比序,若再相同,則以次一標示進行比序,以此類推,如 A++ > A+ > A > B++ > B+ > B >C。

第十四順次:第十三順次比序同分,則進行國中教育會考分科成績之比序,依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社會的次序,進行比序(A++ > A+ > A > B++ > B+ > B > C) 。

第十四順次比序後,仍有超額問題時,也不予抽籤,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增額錄取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寫作測驗成績換算對應會考,六級分換算為A++,五級分換算為A+,四級分換算為A,三級分換算為B++,二級分換算為B+,一級分換算為B,零級分換算為C,換算後併入第十三順次之不分科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標示比序。

 

  1. 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種生,包含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等;各特殊身分學生免試入學優待依相關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2.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應由其設籍學校按本區超額比序採計作業規定辦理,就其日常生活表現與體適能檢測成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會及標準,並提供競賽之相關資訊,協助學生報名參加。
  3. 應屆畢業學生應由其畢業學校按本區超額比序採計作業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身體羸弱及家庭經濟不利學生應由學校適時施以相關輔導措施,以確保其升學權益;另有資賦優異縮短年限等,各校應注意辦理時間須在國中會考前,以免跳級通過後,無會考成績可資採計。